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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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