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交强险针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事故责任书未出具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
(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比如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肇事方逃逸等情况,救助基金能提供帮助。
(三)可与肇事方协商先行垫付医药费。若肇事方驾驶机动车且有经济能力,可尝试沟通,也可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由交警督促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垫付。
(四)若各方均不愿垫付,应先自行筹集资金治疗,待事故责任书出具后,通过协商或诉讼向责任方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