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对方的诉求存在异议,应当积极应诉,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对方主张,比如借款未实际到账的转账记录、已部分还款的凭证、利息约定超过法定上限的证明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判决败诉后暂时无力一次性偿还欠款,不要直接逃避,应主动联系对方协商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的方案,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三)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需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况,避免因拒不配合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