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二、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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