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二审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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