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是以获取不当利益或阻碍竞争为目的,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的行为。
恶意是指商标恶意抢注的申请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抢注者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却故意采取欺骗或规避法律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使自身获利的行为。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也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