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公民或单位:发现非法出版物时,先保留出版物样本、购买凭证等证据,然后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二)执法部门:接报后开展调查,核实出版物是否有合法出版手续、内容是否违法、是否侵犯著作权等。若构成行政违法,新闻出版部门给予没收出版物、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著作权人等受害人:可就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