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时,需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来确认异议效力,单纯书面异议无法实质性否定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
2.解决措施与建议:
-若对解除行为合法性存疑,应在约定异议期限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不要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积极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1.依据民法典,若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异议,其异议效力要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来确认。
2.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当事人若觉得解除行为不合法,要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去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此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3.要是只是书面提出异议,却没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这种异议不能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4.所以,想真正否定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能只靠书面异议,得通过诉讼途径提出解除权异议。
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当事人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时,其异议效力需借助司法或仲裁程序来确认。这是为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2)当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当事人若对解除行为合法性存疑,需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采取行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此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3)仅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却未启动司法或仲裁程序,这种异议无法产生否定解除效力的法律后果。所以,若想实质性否定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必须通过诉讼途径主张。
提醒:
当事人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时,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提出,单纯书面异议无法律效力,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且对解除行为合法性有异议时,先查看是否有约定的异议期限,若有则在该期限内行动。
(二)若没有约定异议期限,需在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采取措施。
(三)要实质性否定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不能仅进行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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