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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的法律规定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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