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共设置了 11
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 13个子目,列举了 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 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 56% (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丨0升(含1.0升)以下的乘 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 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 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香 烟划分标准进行调整。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 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 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 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 (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
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 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批发环节加征5% 从价税。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 税,税率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 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 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