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交付执行之前,要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就得把相关法律文书送到罪犯居住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还要抄送给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等交付执行完毕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就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要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需要改变执行地点,就得由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写一份书面意见,然后上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等该机关批准后就可以了。
而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要把有关的法律文书抄送给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并且还要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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