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能够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还有幅度的这个范围内,把具体的规定给做出来。
要是还没制定出法律和行政法规,那前款所说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可以设定个警告,或者是一定数量的罚款这种行政处罚。
不过,罚款的限额得由国务院来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还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话,那就必须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这个范围之内去规定。
这两条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不同层级的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这件事上的权限和范围,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让行政处罚能够更加规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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