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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宅基地管理

天津市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0 21:51:18 已帮助329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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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调查结束后,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一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应当一并登记发证。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房地登记,同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登记要件。

  (二)权属审核。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一并进行权属审核。

  (三)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土地、房屋登记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天津日报》等市级主要报刊刊登,并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

  (四)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以上是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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