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⑴ 企业营业执照;
⑶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⑹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⑺ 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⑻ 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
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职代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③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④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办理时限:各类资料交验受理审查合格后,7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办理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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