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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损害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中向水、空气、土壤等自然环境排入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热等污染物,当数量和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可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生物正常生长和生态平衡的现象。也可以说是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中某种物质的含量或浓度达到有害程度,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与环境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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