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
债务推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日常家事
代理的基本法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分
离婚案件的
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恶意串通,故意合谋搞
假离婚。通过
离婚协议,将
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
共同债务约定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
债务人无法追回债务。如果将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是否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的责任完全交由法院,将会导致审判的不效率,而且法院在经过缜密的审理后也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夫妻一方在提起
离婚诉讼时才与
债权人以个人名义立下借据,后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名的一方抗辩当时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是否应当对其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呢?如果法院采纳以上抗辩理由的话,等于法院认同了除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还有其他抗辩理由能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
夫妻个人债务。如果在此种案件中,夫妻双方就是恶意串通,向债权人借款后,立即进行离婚诉讼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