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和解:纠纷当事人自行沟通,达成一致协议,高效解决争议,成本低且利于维护双方关系。
(二)调解: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或其他调解组织介入,依据事实和法律促成双方和解,也是低成本的非诉方式。
(三)仲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讼:协商调解无果或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争议,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公诉行政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