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时,需注意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仅能视为普通款项;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存在差异,则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确定定金金额。
1.约定定金时主动控制比例。在合同起草阶段,应先计算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将定金数额设定在该范围内,避免因超出法定比例导致部分金额无法发挥定金的担保作用,确保约定的定金全部能适用定金罚则。
2.实际交付时核对数额。交付定金前后,要确认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数额,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定金数额,防止因口头约定或实际交付差异引发后续争议。
3.超比例部分及时处理。若已约定的定金数额超出法定上限,应与对方协商将超出部分转为预付款或其他款项类型,并在合同中注明该部分款项不适用定金罚则,避免后续纠纷中对该部分金额的性质产生认定不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