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接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 日前书面通知当地人民 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 验收: 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 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 案资料。 3.实地查验。 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对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 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人防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 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