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期限通常是两年。
从行政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满了那天开始算;要是行政决定没规定履行期限,那就从行政决定送到当事人手里的那天开始算。
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是可以延长三个月的。
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就像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决定,它的强制执行期限是三年,也是从行政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满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规定履行期限,就从送到当事人手里那天开始算。
在这个期限内,行政机关有权利依法采取一些强制手段,让当事人去履行行政决定;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行政机关就需要重新去申请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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