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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自诉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第一,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第二,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第三,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

  第四,将侵占财物肆意挥霍,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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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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