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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掩饰犯罪所得量刑

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四)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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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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