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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回避问题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回避的理由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述其它关系是指: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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