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若有追究必要也应酌情从宽,这种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盗窃罪,不用起诉。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盗窃罪,检察机关可不起诉。
(四)对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若盗窃罪存在特殊规定适用此情况,也不用起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盗窃罪案件,无需起诉。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