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符合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二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以上是对债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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