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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执行是由首封法院主持还是由法院主办

法庭执行是由首封法院主持还是由法院主办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24-03-03 20:05:24 已帮助45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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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由首封法院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该《批复》对“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已于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执行由首封法院主持是什么样子的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在《批复》出台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人对某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债权(即该债权对于该特定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下称“优先债权”)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发现该特定财产(下称“查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下称“首封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按照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之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依据该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并无“处分权”。

与此同时,由于查封财产在拍卖并清偿强制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可能所剩无几,对于首先查封案件的债权人而言,若其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即便其申请对该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其债权无法获得足额清偿,所以,其可能怠于向首封法院申请拍卖该查封财产;或者,首封法院也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考量因素,不处分或者怠于处分该查封财产。

此时,优先债权的实现受制于在先查封案件的进展的僵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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