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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区别和联系

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了。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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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吕沅锦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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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沅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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