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拥有管辖权限。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从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一般要在四十五天内完结。
要是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延期的,只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就可以延期,并且还得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过延期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五天。
要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那么从收到仲裁裁决书那天起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取费用的,其经费由财政来给予保障。
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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