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与征收方协商时,被征收人要积极提供装修的相关票据、合同等资料,证明装修的实际投入和价值,增加协商筹码。
(二)若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也可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若协商不成需走法定程序,要及时关注并参与各个环节,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