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强制退出认缴制下股东,可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先进行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该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的,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当股东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可通过合法的股东会表决程序对其除名。
(三)若股东股权被司法强制执行,其会退出公司。
(四)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像履行催告通知义务、保证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