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行为人多次受贿的,或者受贿行为中既包括索取、收受财物,又包毛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将其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2)如果行为人收受的贿赂中既包括现金,又包括物品的,应将物品依法折算成人民币后再累计计算,物品价格难以确定或者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该按照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机构进行估价。如果收受的现金中包括外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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