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东莞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或外市办理《收养登记证》后落户东莞的被收养人;
2、 申请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收养登记证;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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