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贩卖毒品未遂的量刑标准是?

贩卖毒品未遂的量刑标准是?

我国目前刑法界对贩卖毒品罪的通说是行为犯,那么这就要求在司法实务中界定这个罪的既未遂问题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聚合性。即我们应该采取这样的认定标准,一个完整实际意义上的贩卖毒品行为,应该不仅要包括毒品已经实际交付到买方手里,而且作为交易对象的毒品在犯罪行为中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假使毒品的交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付,那么其所能够引发的社会危险也就是比较小,因为只能够表明此贩卖毒品行为是属于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实行未终了情形。故如果在这个时候因为是贩卖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贩卖毒品行为停止下来,没有完成毒品交付,那么就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综上,我们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由此看来,我们可以认为此种确定依据和标准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标准是有着很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以上是对贩卖毒品未遂量刑标准的回答

最新修订:2024-02-2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