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的赔偿,通常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再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的。
一般,每天的标准大概在 20 到 30 元左右。
要是受害人的伤情比较严重或者比较特殊,那这个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但一般每天最多也不会超过 50 元。
赔偿的期限,一般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候为止。
比如说,有个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了伤,经过医疗机构诊断,需要加强营养,医嘱上还建议营养期是 3 个月。
按照每天 30 元来计算的话,那他的营养费赔偿数额就是 30 元每天乘以 90 天,也就是 2700 元。
这里要特别注意,营养费的赔偿必须得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当作依据,要是没有的话,可能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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