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上的原因。侦查机关对嫌疑事实或多或少掌握有一定的证据。对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主要在罪行要件而非逮捕的必要性。司法工作者关注逮捕的质量之出发点,也主要是基于不冤枉无辜的诉讼理念而非保护被追诉者人身自由权利的诉讼理念。实务中被逮捕者有罪判决率很高的现实,更强化了实务工作者乃至普通公民的“被逮捕的就是有罪的”这一观念。所以对于事实已查清的,除了是被冤枉了的外,当然不存在释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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