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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