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自首: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协助洗黑钱的事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调查: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争取从宽处理。
(三)退赔违法所得:将协助洗黑钱所获的违法所得主动退还,这能体现悔罪态度,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