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针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即便经过再次侦查,依然觉得证据不够充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决定是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当证据未能达到确切、充分的标准时,就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酌情不起诉,也被称作相对不起诉。
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按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便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检察官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两种不起诉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为司法体系的公正与合理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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