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
倘若处于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天到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的七天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通常来讲,一般情况下从被拘留到检察院批捕最多是 14 天,特殊情况则最长为 37 天。
然而,实际的时间并非固定,会受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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