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一般得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再参照医疗机构给出的意见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每天 20 元到 50 元这样来计算的。
要是受害人的伤情特别严重,经过医疗机构开证明,并且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话,那标准就可以适当提高一些,不过一般也不会超过每天 100 元。
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还有护理的人数以及护理的期限来确定的。
要是护理人员有收入,那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了护工,那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
护理期限,要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候为止。
要是受害人因为残疾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了,就可以根据他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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