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被驳回行政诉讼时,需清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其限定性。
那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况,或许包含一些内部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等。
倘若对驳回结果感到不满,可从多方面加以考虑。
其一,仔细检查自身诉求,看是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重新审视案件,确认其确实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且应在受案范围内。
其二,认真查看驳回的裁定,判断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等状况。
倘若存在此类问题,便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让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进而确定是否应当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
总之,要通过细致的审视和合法的途径,来争取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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