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务必依法启动诉讼程序或者申请仲裁。
倘若在这三十天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妥善平衡申请人的权益保障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限制。
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时间用以筹备诉讼或仲裁事宜,让其有足够的准备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能避免申请人过度且不合理地限制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置权,防止给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从而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以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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