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那些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种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不按照法律规定去履行追究职责,并且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此罪的成立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明知道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却故意不去履行追究的职责,并且情节得很严重才行。
比如说,当他们接到了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举报,或者发现了相关的犯罪线索之后,却故意隐瞒这些情况,或者拖延着不去处理,像这样的行为就符合此罪的情形。
要是情节相对较轻的话,那就不构成这个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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