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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调取证据

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律师具备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倘若律师察觉到有对犯罪嫌疑人有益的证据,然而该证据并未被检察机关所收集,那么就能够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调取申请。

递交申请时,必须清晰地阐述所申请调取证据的名称、具体内容、来源渠道以及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重要信息。

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律师。

要是检察机关不准许,就应当给出相应的理由。

倘若律师觉得这个理由站不住脚,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全面且客观地对证据情况进行审查。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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