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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批准

看守所的暂予监外执行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来决定的。

在还没交付执行之前,是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然后上报给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去批准。

不过,如果罪犯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况,那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很严重的疾病,得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了或者正在给自家婴儿喂奶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但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得把批准的决定抄送给人民检察院一份。

要是人民检察院觉得暂予监外执行不太合适,就得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以内,把书面意见送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那里。

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之后,得马上对这个决定重新进行核查。

最新修订: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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