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相关解释是这样的:要是非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了下面这些情况的话,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情节严重”,那就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并处罚金。
比如说获取了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这些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达到十组以上;或者获取了除第一项之外的身份认证信息达到五百组以上等等这些情况。
另外,要是单位犯了这个罪,就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面说的那些规定来进行处罚。
这个解释主要就是为了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给明确清楚,好维护网络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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