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看,继承权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只能被放弃而不可进行转让。
继承权的产生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像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
《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继承开始后且遗产处理前,继承人能够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继承的意愿,这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
但需注意,转让继承权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究其原因,继承权并非仅仅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其中还蕴含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关系等独特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它不具备可转让的性质。
倘若继承人希望将遗产给到他人,可行的做法是先完成遗产的继承,而后通过赠与、遗嘱等合法途径,把所继承的财产转移给他人,而绝不能直接对继承权本身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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