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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持股权与表决权分离

中国法律的范畴内,隐名股东指的是那些实际进行了出资,然而却并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示文件当中的股东。

股权涵盖了众多的权能,而表决权便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项。

通常情况下,股权与表决权是紧密相连、相伴而行的。

但因为隐名股东具有其特殊的身份,所以就会出现股权与表决权相分离的状况。

倘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着合法且有效的协议约定,并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基础之上,是可以对表决权的行使作出一些特殊的安排的。

不过,要是这种分离被用来恶意地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相关的权益人就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其行为是无效的。

比如说,当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察觉到隐名股东通过操纵表决权来转移公司的利益时,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这种情况进行纠正或者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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