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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罪

在中国刑法体系里,不存在专门的“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罪”这一独立罪名

然而,破坏农田水利设施这一行为,往往会与多个相关罪名产生关联。

倘若出于故意而毁坏农田水利设施,那么就有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罪的构成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故意毁坏的意图,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行为,同时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物损失,或者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倘若破坏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影响,比如破坏水利设施引发了洪水等危险状况,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破坏公共设施罪。

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田水利设施遭到破坏,那么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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