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法律条文,当纳税人运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干脆不进行申报,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并且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同时占应纳税额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时,就会构成逃税罪。
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都属于欺骗、隐瞒手段。
然而,要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就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有个例外情况,那就是在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就不能适用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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